企业一直是刑事案件高发的地点之一,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容易触犯法律使得企业发展遭受毁灭性打击,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主要原因。
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立法的模糊性
立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根基,应当明确、具体,让公众可预知。尤其是刑法,因为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刑法作为后盾法更应谦抑保守,尤其是针对企业家常触碰的市场秩序领域,应当明确哪些行为由法律甚至是刑法进行规制,哪些行为应当交给市场自行调节。当前刑法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及的罪名共有近110个罪名之多,其中就包括目前企业家常发的刑事罪名,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拿非法经营罪来说,这个罪名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转变而来的,立法本意应限于保护国家的特许经营制度,但因立法上存在“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的设置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条件的设定,使得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常沦为打击企业家的口袋罪。
执法的选择性
由于规制市场秩序的刑法罪名众多,且有些规定是模糊的,有些规定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中大多数企业无法做到而产生了普遍性违法,于是给了执法者进行选择性执法的巨大空间,企业家为了不被选择性执法,必须与执法者维系好关系,进行权力寻租,但又为下一个刑事风险埋下了隐患。由于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的存在,很多企业家产生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也使其面临较高的刑事风险。
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共中央、国务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发文一再要求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依法不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未能依法及时地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无罪宣告,未能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给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处在不安全的状态。
企业家自身的原因
除了外部的环境因素之外,企业家自身也是产生刑事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很多企业家是经营能手、管理能手,是业界精英,但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可能是“无知者”,如规制上市公司高管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制国企人员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还有一些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诸如骗取贷款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准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在无法律意识的状态下,也不可能识别得了风险,所谓无知者无畏,也容易引发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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