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的单位犯罪;第二类是指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与生产活动相关的自然人犯罪。
从流程上看,一个完整的企业刑事合规案件大致包括:1、在对企业犯罪进行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主要是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者应涉案企业的申请,对涉案企业进行考察;2、考察结束后,若发现企业可进行刑事合规处理的,则要求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监督各项合规措施的进行;3、审查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的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等决定。
同时,企业合规的内容,从不同主体的立场出发可以做出不同的解答,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企业刑事合规的整体:
1、涉案企业
涉案企业在刑事合规中的主要工作内容有:1、通过聘请专业人士等方式,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企业内部的合规体系。譬如,在公司中设立专门的刑事合规部门及独立的合规专员,对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和监管,以防范刑事法律风险;2、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后,起草合规计划,通过律师(或自行)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3、实施相应的刑事合规计划,并接受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的考核。
从实践来看,企业合规的内容包括鼓励企业建立起完整的刑事合规体系,但该项内容并不与企业犯罪案件的处理直接挂钩。如果公司没有犯罪行为,则建立合规体系仅仅属于公司采取的一种内部治理方式。当然,对于已经建立了企业合规制度的企业而言,若其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可将其在案发前已经建立了合规体系的事实作为申请检察机关进行合规审查的重要理由,并可据此请求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从轻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
改革初期,检察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的主要手段是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通过量刑建议),而随着改革的深入,部分非传统的刑事措施也被引入进来,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要求企业弥补损失、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等。
譬如,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的“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中,检察机关即向企业送达了《企业合规告知书》,要求企业提交相应的合规承诺,并对L公司的合规建设进行监督(L公司聘请律师对企业进行了合规审查,并制定了相应的合规计划)。各项事宜落实后,检察机关向公司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向生态管理环境部门提出了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
实际上,人民检察院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过程中起着最为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推手,是该项制度的主要官方宣传者与提倡者;另一方面,在我国尚未就企业刑事合规进行立法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在(不)起诉的框架内推动该项改革的,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有着极大的主观能动性与自由裁量权,是该制度建立与推进的主导者。
3、第三方组织
企业合规第三方机构的设立依据主要是最高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相关主体应“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该意见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
(1)角色定位。第三方机构,即意见中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机构的组成。意见第六条规定,最高检、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大致思路是首先建立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在具体个案中挑选名录库里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由该组织对企业的合规问题进行调查与审查。同时,意见并未指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范围,但从反面指出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人员可以入库。
上述三点为当前中国企业刑事合规的主要内容。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制度尚处于试点改革阶段,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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