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工业联合会、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制定和发布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规范,其中有关制度适用的相关规定如下:
2021年4月8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企业范围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涉案企业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均可列入试点范围。案件类型包括企业经济活动设计的各种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以上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类型和情形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关于主体类型以及罪行轻重对适用的影响,仍存有许多争议,对于这两点将在下文阐明。目前,可以确定的法定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正反两个方面:
(一)适用的法定条件
第一,涉案企业、个人必须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涉案企业、个人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建构合规组织体系。
第三,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经营。
第四,涉案企业具备充足的资金,以进行合规整改。
(二)不适用的法定情形
第一,涉案企业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第二,涉案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互动。
第三,涉案企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第四,涉案企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第五,涉案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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