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王某某向生父姜某某追索未成年期间未付抚养费及大学期间教育、生活费,而生父姜某某认为已通过提供住房及允许使用租金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就抚养费支付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涉及法律上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认定以及亲情与法律责任的边界探讨。
一、案件详情
王某某(已成年)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生父姜某某在其未成年期间未尽抚养义务,未支付抚养费。王某某生母怀孕时与姜某某离婚,王某某出生后被王某甲夫妇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养父母去世后,王某某随生母生活。进入大学后,因学费高昂,王某某多次要求姜某某支付未成年期间抚养费及大学期间教育费、生活费,总计超十万元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姜某某辩称,多年来已通过提供住房(王某某与生母居住房屋原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允许其使用房屋租金(年租金超 4.8 万元)支付了王某某的生活学习费用,王某某诉求远超实际需求,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了王某某出生后送养未登记、成年后大学经济状况以及姜某某偶尔给付生活费等事实。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体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特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起诉时已成年,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亦无证据证实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定主体资格。抚养费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时效性,立法本意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或特定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需求,并非父母与子女间的普通金钱债务。子女成年后,主张父母支付其未成年期间未付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已丧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经验指南
子女层面
子女在未成年时,若生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寻求法律帮助。成年后,要明确法律规定中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范围,理解追索未成年期间抚养费存在时效限制,避免因超出法定情形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父母层面
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与责任不应因离婚而消除。即使子女成年,有能力的父母也应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必要支持。同时,在履行抚养义务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支付抚养费的凭证、与子女生活交流的记录等,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社会层面
社会应加强对家庭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让父母和子女都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可以建立调解机制,在类似纠纷发生时,及时介入调解,促进家庭和谐,避免矛盾激化升级为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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