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离婚时的股权分割一般存在以下方式:
1、非股东一方成功分割股权
股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离婚时,配偶他方或者取得股权,或者将股权折价补偿。分得股权,加入公司成为股东,并非仅是夫妻二人协议即可成就,还需要公司其余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的人合性使然。另外,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又不愿意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认定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2、非股东一方获得股权对价款
离婚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进行折价补偿。
主要情形包括:(1)离婚双方未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确定股权归属登记股东一方所有,股东一方给予非股东一方金钱补偿;(2)离婚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但是其他股东不同意或者同意后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非股东一方获得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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