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恋爱期间送车、送房、送大量现金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分手,则会导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会存在返还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把车要回。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也就是当知道对方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时的一年内提出,超出了时间,则会丧失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双方虽然是恋爱关系,但是并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而且结合赠与人的经济实力等各方面情况考量,赠与纯粹是为了巩固双方感情而不存在附条件的情形的话,那么此时车辆能否要回,则适用普通赠与的规定,如果受赠人不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则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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