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要分情况来讨论,绝大多数情况下,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考虑到现实情况,司法解释又另行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哪怕给了彩礼、办了酒席,所有人都知道你们是夫妻,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成立事实婚姻的,这段婚姻关系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以同居关系论处。双方的身份也不是夫妻,只能作为一般共有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主张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在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归属不存在争议时,无需通过任何程序实现离婚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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