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财产为共同财产制,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很多人都认为属于个人财产,然而在离婚时另一半请求分割,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件简述
李某玲与龙某耀为初中同学,2009年7月二人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生育长女龙某欣,长子龙某坤、次女龙某茜(龙某坤、龙某茜为双胞胎)。
李某玲与龙某耀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间出现矛盾。2015年5月14日,李某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4日,李某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而龙某耀请求分割李某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0多万元。
经法院查明,截至2016年6月12日,李某玲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15176.71元。
法院认为
对于龙某耀主张分割李某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0多万元,根据本院调取的证据,李某玲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15176.7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玲应支付57588元给龙某耀。
律师评析
《民法典》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做详细列举,而是做了兜底性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以得知,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通常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住房公积金存在个人账户里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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