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往往夹杂服务承诺与实际履约的落差纠葛。本案中,当事人为取得医师资格证,以考研培训为名向公司陆续缴纳培训费用,其后发现所报读的学硕培训无法报考医师资格证,当事人主张合同履行基础丧失、要求退还培训费,公司一方则抗辩已按约提供培训服务、拒绝足额退费,双方围绕培训内容与退费金额争执不下。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叶青律师作为李女士(化名)的代理律师,围绕"合同履行基础丧失、学硕无法报考医师资格证"的法律定性、微信沟通与分期付款等证据的固定印证、款项金额与责任认定的归集等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在起诉前被告仅同意退回3%培训费的情况下,经过诉讼判决被告需要退回94%的培训费,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

2024年,李女士为取得医师资格证,向A公司(化名)咨询考研培训事宜。对方明确表示,只要接受培训并通过考试,就能取得相应医师资格证。2024年10月,双方签订相关的协议和合同,约定提供网络培训服务,服务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培训费共计1万余元,李女士分期支付完毕。
然而,李女士仅上了两三节课便发现培训内容存在重大问题,她所接受的竟是不能报考医师资格证的学硕类培训,而报考医师资格证需的是专硕类培训。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此后她多次与对方协商退费,对方虽认可其无法报考、也认可退费,但双方对退费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协商陷入僵局。多方协商无果,李女士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介入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叶青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证据与合同做了全面梳理,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定性:合同表面约定的网络培训服务,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能否据此解除并返还培训费。
教育培训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具有人身专属性,双方信任与配合、教学内容契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和基础;而细读本案材料发现,李女士所接受的学硕培训无法报考医师资格证,其报名医师资格证的初衷无法实现,双方信任基础已然丧失,合同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能性,实质上应属解除之列。
叶青律师以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培训费应予返还为由,将A公司列为被告,主张返还培训费,并围绕"合同性质""培训内容与报考资格""款项金额与责任认定"三条主线组织证据、展开论证。
三、办案经过

1.梳理证据,固定事实
叶青律师对微信聊天记录、报名信息表、两份合同文本、分期付款记录及电子发票逐一整理核对,完整还原双方缔约与履约全过程,为诉讼奠定证据基础。
2.锁定依据,明确方向
紧扣《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相关规定,论证学硕学历无法报考医师资格证这一核心事实,为"合同履行基础丧失"提供有力支撑。
3.聚焦合同解除,稳妥推进
明确诉讼策略围绕"教育培训合同不宜强制履行、应予解除并返还培训费"展开,兼顾保全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涉两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指出,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双方信任与配合、教学内容契合是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能性,故合同应予解除。
综合考虑李女士作为培训服务接受方未能积极执行培训方案、单方放弃上课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情认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女士培训费1万余元,并判令其负担绝大部分诉讼费与保全费。

五、守护权益 暖心反馈

判决作出后,李女士第一时间与叶青律师分享这份来之不易的结果,反复核对后,仍难掩激动。从最初转发法院送达文书时的忐忑,到拿到判决书后的如释重负,她多次向叶青律师表达感激,直言自己遇到了好律师。

更让叶青律师感动的是,李女士主动提出想在朋友圈为叶青律师所在的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做宣传,还专程在网上定制了一面锦旗,称赞好律师值得被更多人看见。这份沉甸甸的信任与认可,是律师最珍视的收获。
六、信之源叶青律师温馨提醒

报名各类资格证或学历提升培训前,务必先核实报考条件与自身学历是否匹配,切勿轻信"包过""保过""保证取证"等口头承诺,涉及报考资格的事项应以有权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交费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妥善保存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一旦发现培训内容与报考资格不符,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与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正面临类似案件,您可在线咨询律师,我们现提供24小时免费解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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