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独立表达离婚意愿,而另一方又不履行夫妻间应尽义务,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此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合法权益,成为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那么,只有一方面想离婚如何向法院申请?下面来看看信之源律师团队结合21年实战经验,帮您解惑答疑!
一、案件详情
陈某某与吕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开始同居生活。二人先后生育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陈某某不幸患上重性精神分裂症,患病后生活无法自理。然而,吕某某却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对陈某某的生活不闻不问。陈某某的姐姐陈某作为其监护人,为了维护妹妹的合法权益,代陈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要求吕某某返还2005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33000元,并给予陈某某经济帮助金60000元。
二、法律依据
事实婚姻认定: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1980年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事实婚姻。这为法院受理此离婚案件提供了婚姻关系合法性的认定依据。
法定代理人诉讼资格:原告陈某某系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所以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条件: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且在此情况下,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原告陈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财产,因未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待权利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偿还其2005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33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给予其60000元经济帮助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被告吕某某给予原告陈某某20000元经济帮助金。
四、经验指南
确定合法监护人:当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合法监护人。只有合法监护人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收集充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关键。对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经济帮助等诉求,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本案中,原告因未能提供财产清单和工资款相关证据,导致部分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提起诉讼前,要尽可能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时,要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诉讼请求要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同时,要根据案件进展和法院的审理意见,适时调整和完善诉讼请求。
借助专业法律帮助:离婚诉讼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尤其是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因此,建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指导证据收集、代理诉讼等,提高诉讼的成功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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