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涉案财产(除需另案处理的财产之外),主要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女方赠与其父亲的保险。若无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父,损害了男方合法权益,男方可以要求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一,案件基础事实
张某及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除需另案处理财产外,双方就保险部分产生争议,2018年1月,王某为其父购买某保险公司保险,合计交纳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9万余元。保险购买人为王某,受益人为其父。
二,法院审理
(一)双方争议焦点
1、原告认为,该保险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其父,双方无特殊约定,应对该保险进行分割。并提交保险单证明该保险交费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被告不认可该保险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保险说明》,资金往来凭证,以证明保险情况和缴纳情况。
(二)案件结果
1、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
2、王某投保的保险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张某折价款30余万元。
三,律师点评
如果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涉案保险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赠与其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属于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涉案保险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其他争议财产因各种原因需要另案处理。律师办理案件的重点在于该笔保险上,难点在于证明涉案保险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这方面可以通过关键证据保险单来进行证明,王某为其父购买保险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无明显过错方,法院通常判决平分财产。外币的兑换金额通常按照当日汇率进行计算。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因为日常琐事经常争吵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明显过错方,因此平分该笔财产。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