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半路夫妻”的家庭中,出于对各自子女的顾虑或婚前财产的保全,一方希望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从而排除再婚配偶的继承权。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答案是:原则上合法,但其效力有明确的边界,并非无所限制。

一、遗嘱自由: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核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也可以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处分的是其个人合法财产。这主要包括:
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于一方的财产;
婚后通过婚前财产变现或投资所得的,仍能明确归属于个人的财产。
对于上述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立遗嘱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他可以自由决定将这些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孙辈或其他任何人,而排除其再婚配偶的继承。这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与保障,在“半路夫妻”的家庭关系中,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二、效力边界: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然而,遗嘱自由并非绝对。法律为这项权利划定了明确的红线,以确保对弱势家庭成员的基本保障不被剥夺。最关键的两条红线是:“必留份”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1. 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留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假设您的再婚配偶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如养老金、其他子女赡养等),那么即使您的遗嘱明确排除了他/她的继承权,法院也极有可能判决从您的遗产中划拨出一部分“必要份额”用于维持其基本生活。这是法律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旨在避免其陷入生存困境。
2. 只能处分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属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和错误的地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共同财产,您个人所能处分的部分,仅限于您所拥有的那一半份额。例如,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可能登记在您一人名下,但法律上您与配偶各占50%的权益。您在立遗嘱时,只能对属于您的那50%份额进行安排。如果您在遗嘱中声明“我的全部房产由我的子女继承”,这就侵犯了您配偶对该房产50%的法定所有权。您的子女最终只能继承属于您的那50%,而另外50%本就属于您的配偶,不进入继承程序。
三、平衡之道:建议与温情
法律在冰冷的条文之外,也指引着温情的平衡。对于希望将财产主要留给己出子女的半路夫妻,以下建议或许有所帮助:
厘清财产性质:通过婚前协议、财产公证等方式,明确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未来的继承纠纷。
保留“必留份”:若配偶情况符合“必留份”条件,主动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这不仅是遵守法律,也是一份夫妻情分的体现。
加强沟通:家庭事务,法理之外亦有人情。在生前与配偶、子女进行坦诚沟通,说明自己的意愿和顾虑,或许比一份“突如其来”的遗嘱更能被理解,避免身后亲人因争产而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总而言之,半路夫妻一方通过遗嘱排除配偶的继承权,在法律框架内是可行的,但必须严格遵守两项核心规则:保障生存权的“必留份”与尊重财产共有的“共同财产分割”。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兼顾责任与温情,方能让自己意愿得以实现,也让家庭关系在身后得以平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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