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父母,则婚姻关系已经缔结,彩礼已经转化为女方父母的财产,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则因一般在婚前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也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在给予彩礼之后并未实际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结婚之后还能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如下两个: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也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也就并未实际互负夫妻之间的义务,并未有婚姻的事实,男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事实上也并未实现。
因此可以请求返还支付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彩礼。
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因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生活困难,如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这一类的客观标准。
并非与其本人给付彩礼前相比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导致的财产减少。
但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并不意味着可以请求返还全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量彩礼的数额、形式,是否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作共同生活,系谁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婚姻关系解除等因素,酌情裁判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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