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给的彩礼可以要回来吗?近两年来很多网友在线上咨询这个问题,今天笔者就来说一说彩礼这些事儿。
什么是彩礼?
简单来说彩礼就是男女一方(主要是男方)在恋爱期间或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按习俗给付对方的聘金、聘礼,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或目的)的赠与,根据彩礼的这一性质,以下情况通常不应认定为彩礼:
1.为取悦对方或为表达情感所为的价值较小的赠与,如;恋爱期间转账1314、520元或者送对方包包、衣物等;
2.交往中礼节性的赠与,如逢年过节给对方及其亲属的过节礼;
3.共同消费中所支付的开销,如一起吃饭、旅游等花费;
4.交往中其它合理的经济往来,如借款、合作合伙产生的利润;
5.以结婚为由骗取的财物,如一方在已婚情况下借结婚而索取、骗取的财物,该种形式获得的财物因不具备结婚条件和存在损害对方财产权利的故意而不能认定为彩礼,但这并不妨碍受损一方行使主张财物返还的权利。
当然,上述第1、2项并非完全不能认定为彩礼,结合给付方当地的经济水平及自身经济条件等因素,给付金额较大或价值较高的财物,且给付方在给付财物时确实抱有结婚目的,那么也可以酌情认定为给付的财物为彩礼。相反,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论金额大小、价值高低均不能认定为彩礼。
哪些情况可以要回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所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彩礼要得回来。值得注意的是第2、第3项应以离婚为前提。另外,实践中对于“共同生活”的理解有所不同,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共同生活是一种双方具有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能够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承担家庭责任的长期的、稳定的状态,短暂的同居不宜认定为共同生活,仅仅只是没有居住在一起但双方主客观方面都是为了共同经营家庭也不宜认定为没有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
虽然符合条件的,彩礼应当返还,但司法实践中并非一刀切支持全部返还,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一方面主体上彩礼接收方一般为女性,其身心权益更应受到重视和保护,尤其是要考虑女方是否怀孕、生子等情况。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双方过往实际情况与上述返还条件的匹配度及双方过错程度。如果上述返还条件的成就是给付方原因过错造成的,则返还的比例相对较低;反之,如果是接收方原因过错造成的,则返还的比例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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