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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23-03-07 15:24:23 0

  咨询中经常听到当事人诉苦,“当初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方口头承诺我们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后来我们才发现,协议里根本没有约定这些内容……”

民法典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有的被征收人不是特别熟悉法律知识,再加上个别征收方的各种套路,被征收人经常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后,才发现补偿非常少,甚至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被侵犯了。此时,被征收人想要再进行维权就会有些棘手了。

  补偿协议效力的审查

  通常,被征收人和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系行政协议,因此,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两重属性。

  1、行政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实际征收过程中,例如被征收人常会遇到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形,这些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不仅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甚至可以直接拒绝征收。当您遇到上述情形以及征收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违法情形时,即使有维权的可能性,在签协议时也一定要慎重。

  2、合同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提醒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补偿协议必须要有的条款是否全都列明了,例如:征收方和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房屋拆迁的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有哪些补偿、补偿的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所以,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因为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补偿协议的效力。

  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也有悖于行政协议订立目的的实现。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着急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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