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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赔五十余万元建设工程款引争议?律师代理两被告锁定责任主体、赢得诉讼

2025-12-19 13:20:03 0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合并统筹、合同签约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分离的情况极易引发工程款支付争议,各方主体因责任界定不清陷入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2018年H公司A分公司(化名)与某局签订F工程协议,实际由钱某(化名)垫资施工,2020年该工程并入T公司(化名)中标的项目,后钱某诉T公司、某局及相关部门索要工程款。

北京信之源(江达)律师事务所周广宇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清晰的案件抗辩逻辑以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精准适用,在这起牵涉三方被告、一方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成功为某局及相关部门厘清了法律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信之源(江达)律师事务所周广宇律师

北京信之源(江达)律师事务所周广宇律师

一、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18年4月25日,Q公司(化名)与某局签订《施工协议书》,承接某县污水处理厂防洪堤工程,该工程由钱某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并于2019年完工投用。2020年,该工程因管理需要并入某区防洪堤工程进行招标,T公司成为中标主体。后钱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诉至法院,称T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9余万元,扣除税费后尚欠33余万元未付,同时主张了利息、2万元差旅费及各类诉讼相关费用,合计诉求金额50余万元,将T公司、某局、相关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二、律师介入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某局、相关部门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北京市信之源(江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之源(江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广宇律师代理此案。

周广宇律师代理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点:一是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二是某局、相关部门是否已履行付款义务,三是T公司扣费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办案经过

办案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广宇律师首先明确案涉工程的结算流程:相关部门作为建设方,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中标主体T公司,再由T与相关方结算,我方当事人已完成付款义务,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其次,针对T公司提出的“代付”抗辩,周广宇律师指出T公司与H公司曾签署协议书约定分包管理费用,且已分五次向H公司支付分包工程款,总包与分包在项目实施中认可该支付方式,仅对扣费数额有异议,T公司需举证其扣费合理性。

同时,针对原告提交的各类证据,周广宇律师结合证据三性及案件事实,提出相应质证意见,明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我方当事人存在直接的工程款支付法律关系。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钱某与T公司无合同关系,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诉求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

五、案件亮点

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需厘清合同主体与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仅凭实际施工事实突破合同相对性,本案就明确了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能凌驾于合同约定之上。即便原告确实存在垫资施工的事实,但因其未与T公司建立直接合同关系,也无法直接向该公司主张工程款

同时,本案明确了建设方的付款责任边界,即建设方已足额向总包支付工程款后,无需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厘清了多方主体的责任划分,也为同类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此外,案件还厘清了“代付”与“分包付款”的法律性质区别,T公司的付款行为系受建设方指令的代付,而非基于分包合同的付款义务,这一定性也为案件责任判定提供了关键支撑。

六、周律师温馨提醒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建议施工前明确各方合同关系,务必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款结算标准、支付节点及违约责任,同时留存完整的施工签证、材料采购凭证、人工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主体混淆、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尤其要注意留存与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协议,切勿仅凭口头约定开展施工。

对于建设单位,应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建立完善的付款台账,每笔付款均留存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及付款凭证,确保已履行的付款义务可被有效举证,同时在工程合并、移交等环节完善书面手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方的费用扣除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留存依据,代付工程款时要取得建设方的书面指令,避免因扣费争议、代付性质不明引发诉讼,保障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秩序与法律权益。此外,各方均应重视诉讼时效,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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