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拆迁部门违法强拆了拆迁户的房屋,想要让其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相应的赔偿是应当给的。在违法强拆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没有清点财物,也没有进行评估就直接实施强拆的情况。房屋被毁损后,屋内物品都被砸在废墟中,作为原告的百姓很难提供屋内物品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如果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这样以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拆百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