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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继承权转让协议冲突怎么办?

2025-11-19 16:39:26 0

在遗产继承事务里,多位继承人涉及继承权转让本就复杂,若出现多份内容相左的转让协议,局面便会陷入僵局与争议,“一女二嫁”式冲突不仅撕裂亲情,更让遗产归属充满法律不确定性。

多份继承权转让协议冲突怎么办?

王老先生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分割前,大哥小王急需资金,先与弟弟小王弟私下协商,签了《继承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五十万元转让份额,小王弟支付了部分款项,此事未告知妹妹小王妹。不久后,小王妹愿出六十万元购买大哥份额,小王隐瞒已与弟弟签约事实,又和妹妹签了新协议并收了全部款项。之后两份协议履行冲突,弟弟主张签约在先,妹妹主张支付全部对价且协议有效,三人协商无果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会简单认定哪份协议无效,而是像“侦探”一样,综合审查协议成立时间、内容、履行情况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优先履行协议。背后遵循的法律原则包括协议成立先后顺序、是否涉及善意第三人、实际履行状况等。

法院先审查第一份转让协议效力,若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且无法定无效情形,自成立起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出让人负有转移继承份额义务,处分权受限。

当出让人与第二位受让人签第二份协议时,若故意隐瞒已转让事实,就可能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一定情形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此案例中,妹妹小王妹不知哥哥已转让份额,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且支付六十万元可视为合理对价。但房产作为不动产,权属变更以登记为准,未办理登记,妹妹难完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无法凭第二份协议当然获得份额。

最终,法院很可能判决确认弟弟与哥哥的第一份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哥哥与妹妹的第二份协议,因哥哥无权处分且妹妹无法善意取得,哥哥构成根本违约,妹妹可主张返还六十万元购房款及违约损失。

这表明多份协议冲突中,“时间优先”是重要考量因素,但非唯一因素。当事人预防纠纷,签署协议要信息公开透明,受让方支付大额对价前要尽职调查,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陷入纠纷要固定证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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