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此时,辩护律师作罪轻辩护,意味着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意味着辩护律师也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这样做的结果是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利益。
首先,“控辩审”三方制衡的格局彻底瓦解。在法庭上,只有被告人自己喊冤,“控辩审”三方,“控辩”两方法律专业人士(辩护律师和检察官)都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辩护律师的角色和作用完全缺位,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名无实。
其次,辩护律师变相充当了公诉人。被告人说自己无罪,而辩护律师作罪轻辩护,说自己的被告人有罪,违背了辩护律师的角色和职责,变相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指控”自己的被告人构成犯罪。
复次,辩护意见会起相反效果。辩护人的有罪意见,将严重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因为对于法庭来说,辩护律师和检察官都认为被告人有罪,法庭有什么理由不信控辩双方的有罪意见,而选择相信法盲(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呢?
可见,辩护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会给法院裁判产生对被告人极其不利的影响,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利益。在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不得发表损害被告人利益的罪轻辩护意见。
如果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解,而辩护律师认为坚持作有罪辩护,双方发生根本性的分歧。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二条已经给出了答案:“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可见,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和利益,以被告人的辩解为基础,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二是说服被告人放弃无罪辩护,如果说服不了,则建议解除委托或指定,退出辩护工作,让被告人另请高明。如此,才能既合法合规,又不损害被告人的利益。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本质上也是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建立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核心目的基础上的,在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不能超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原则,独立发表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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