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是律师了解案情了解真相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律师会见过程中怎样才能取得实质性效果,无论对于律师还是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初次会见,建立信任关系非常重要。把握好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本关系后,其家属才能在之后的律师工作中积极配合。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寻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宜绝大多数由其家属来办理的,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家属多数是慕名或经人介绍而来,家属与律师之间也有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心存担心到建立信任、从观察到熟悉的过程。
律师如能在第一次的会见后赢得当事人对其法律水准、执业能力的认可,嫌疑人就能将自己认可的态度传达给其家属,进而让其家属放心,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频繁更换律师、影响委托关系存续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避免当事人过分地、时时刻刻向律师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致干扰律师办案的现象。
因此,绝不能把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第一次会见,当成走个过场,甚至是用来应付委托人的例行公事,而是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并充分利用这一机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赢得委托人及犯罪嫌疑人的充分信任。
律师要通过自我介绍,让当事人信赖律师的专业能力,同时,通过委托人的因素产生信任传递,即让在押当事人充分相信家属委托的律师。首先介绍自己以及自己是接受谁的委托,不要太正式、生硬,可以通过介绍承接委托的过程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接下来不要直接询问案件情况,可以先关心一下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和心理变化,转达家属的慰问,告知家中近期情况。
对于多次会见,介绍自上次会见至今的案件进展、外界情况、律师工作,了解在此期间办案单位是否提审,有无新的变化。无论是初次还是多次会见,律师一定要注意:
1.如果律师会见时态度高冷、目光锐利、用语尖刻,当事人很难建立起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建议在会见的全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态度温和、目光柔和、用语和善。
2.会见时,当事人的叙述很有可能天马行空,滔滔不绝,抓不住重点,影响会见的效果。律师在认真倾听的时候,可以适时温和地打断,告知会见时间的安排,向当事人建议:律师先了解重要情况之后,再由其详细陈述。
因此,律师既要耐心倾听,又要把握话语的主动权。
3.主动传递亲友对其的关心和信任,报喜不报忧。在押当事人最担心遭到家人的抛弃,无论其被关押后家里发生了什么变故,律师在会见中都应有善意的隐瞒,主动传递积极的信息,不宜将家庭的不利消息如实相告。
即使在押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家中的真实情况,律师也应轻描淡写,化解其焦虑的心态。
4.不要与在押当事人争论。
在遇到当事人有隐瞒、编造一些重要事实以及在辩护思路、辩护策略方面,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有可能存在严重的分歧时,在郑重告知当事人可能会承担的法律风险的同时,律师可以耐心引导、启发、规劝当事人,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当事人自己。
5.努力做到善始善终,保持整个会见过程的完美。当结束会见时,在羁押场所民警还没带走当事人之前,律师不要急于离开会见室,避免给当事人留下不好的印象。
6.对于当事人及其亲友在律师会见前及会见中提出的一些明显违法的要求,律师应当拒绝。拒绝的方式应当是委婉而坚决的,并详细说明拒绝的理由和如果接受此项要求,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7.会见中对在押当事人的称谓,在很多时候表明了我们对他的态度,以及双方交往中的地位。当事人在特殊的环境下会变得更加敏感,律师在会见时应当注意这些细节。
建议沿用其被关押之前大家对他的称呼,不因其被关押而改变。在我们确定称呼之前,也可以征求一下当事人的意见,以免引起不愉快。
8.遵守羁押场所关于会见的有关规定,在该存放手机等物品时一定要存放好,即便某些羁押场所允许律师将手机带进会见室,在此情形下,若律师需要接打电话,也尽量走出会见室,以免值班民警误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9.一定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捺印。一些律师在会见时不制作会见笔录,这是很不好的一个习惯。
这样的不作为,不仅是对案件当事人的不负责,在某些情况下更是对律师自己的不负责。个人认为,会见时制作会见笔录是整个会见流程中最为重要的步骤。
10.会见时最好不要律师一个人单独进行,建议两名律师参与会见,既可以尽早完成会见,又可以防范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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