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不予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判时,认为尚未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标准,故决定不予移送法院审判并给以释放;而罪轻辩护,指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辩护人可积极争取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予起诉或罪轻辩护的情况有很多,辩护人应当准确把握,巧妙设计辩护技巧:
1. 不予起诉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 罪轻辩护的情况
凡是可以争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况,都可以作为辩护律师争取罪轻辩护的情形:
(1)预备犯罪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除上述情况外,精神状况、年龄等都可以成为罪轻辩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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