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5 月,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程某借款,到期未还,程某起诉,法院判令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310 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侯某某未履行,程某向南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发现侯某某对邱某有 210 万余元到期债权,向邱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同时,侯某某因邱某未还款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邱某房产。2021 年 8 月 ,侯某某与邱某达成虚假执行和解协议,企图保住邱某房产、规避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二人拒不悔改,侯某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 年 4 月侯某某被抓获,邱某投案自首。审理阶段侯某某主动供述并撤销和解协议,另案法院重新查封房产。2022 年 6 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侯某某、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二、纠纷核心
本案纠纷核心在于侯某某与邱某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恶意串通达成虚假执行和解协议,试图通过放弃部分债权、解除查封等手段,保住邱某房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程某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
三、诉讼策略
执行阶段策略: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查明侯某某对邱某享有到期债权,并及时向邱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其将款项转付至法院账户,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申请人权益。同时,对侯某某与邱某达成的虚假执行和解协议保持警惕,在二人拒不悔改后,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策略:检察机关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依法提起公诉,以侯某某、邱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阶段,利用侯某某主动供述虚假和解情况这一情节,进一步固定证据,确保案件顺利审理。
四、法律运用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执行法官有权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侯某某与邱某达成虚假执行和解协议,违反了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秩序。
刑法相关规定:侯某某与邱某的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二人通过虚假和解的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五、判决结果
2022年6月,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以侯某某、邱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经验指南
对债权人的启示:在借款给他人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一旦出现债务纠纷,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警示: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虚假和解、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否则,不仅无法逃避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对司法机关的建议: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防止被执行人利用虚假和解协议规避执行。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合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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