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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玩忽职守罪被带走了怎么办

2025-06-12 17:19:53 0

一、案件详情

2018年10月,A市下辖某县级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潘某某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讯问期间,潘某某于当日12时01分及15时43分两次向时任刑侦一中队中队长冯某某反映身体不适,但冯某某未足够重视,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也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直至17时许冯某某请假离开,由马某某等其他办案人员继续讯问。当晚23时24分,潘某某在信息采集室突然瘫倒在地、小便失禁,23时55分急救人员赶至现场时,潘某某已失去生命体征。2023年3月,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11月A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具体情况免予其刑事处罚。

被判玩忽职守罪被带走了怎么办

 二、纠纷核心

本案核心在于冯某某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职责,以及潘某某心源性猝死与冯某某及马某某的讯问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认为冯某某未对潘某某身体不适情况给予足够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则主张讯问程序合法,已尽到谨慎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潘某某心源性猝死与讯问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诉讼策略

冯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谢安平律师上诉。谢安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心梳理出五个核心辩护要点:一是讯问程序合法;二是履行了谨慎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询问了潘某某有无心血管疾病史及是否需要就医;三是潘某某无心源性猝死先兆;四是潘某某心源性猝死与讯问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五是侦查人员责任有限,谨慎履行注意和安全义务就不应被追究责任。同时,律师结合医学常识,指出心源性猝死从发病到死亡时间短,潘某某在讯问过程中的不适并非典型前兆,且最佳抢救时间短、存活率低,进一步论证冯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法律运用

在法律运用方面,律师依据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冯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特征。玩忽职守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严重危害后果之间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律师通过详细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论证冯某某在讯问过程中并无玩忽职守行为,潘某某的死亡与冯某某的讯问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五、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28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A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2月,在发回重审过程中,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撤诉之后,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冯某某最终获得无罪的司法评判。

 六、经验指南

当面临被判玩忽职守罪被带走的情况时,首先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梳理核心辩护要点,结合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辩护。此外,要重视因果关系的论证,明确自身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过专业、有效的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公正的司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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