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盛夏,蝉鸣声在闷热的空气中此起彼伏,仿佛在诉说着这个季节的燥热与烦闷。张某坐在空荡荡的客厅里,望着那套曾经和李某共同生活的房子,心里五味杂陈。
他和李某结婚多年,一直恩爱有加,婚后两人共同购置了这套房产,虽然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张某从未在意过这些。然而,命运弄人,李某突然因病去世,还没来得及留下只言片语。
李某去世后,张某还没从悲痛中缓过神来,就与李某的父母在房产继承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纠纷。李某的父母觉得,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可也是李某的遗产,他们作为父母,理应继承相应份额。可张某却认为,这房产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自己理应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律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该房产是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在李某去世后,该房产应先将一半份额分给张某,剩余一半为李某的遗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张某、李某的子女(若有)以及李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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