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是购买方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大部分的法院会认为,夫妻双方即使分居了,但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及购置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分居期间一方购买的房产仍然会很大程度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有没有例外情形呢?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四种情况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同时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就为在特殊情况下认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这个特殊情况是什么?对于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期间不存在经济混同,同时亦有证据证明购房款不是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这套房屋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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