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反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款属情势变更制度,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故该制度的适用需严格限定。若不符合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形,则不能适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拆部门会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天。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时卖方即可知晓拆迁事宜,此时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可以预见拆迁后获得的相应利益。故拆迁事宜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且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不属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情形。故无法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制度,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房屋过户后遇到拆迁,原房主不能反悔,因此产生的损失属于自身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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