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分割一般按照下列原则来分割:
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一般共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同居财产时,一般是认定的共同共有关系,大多采取平等分割的方式处理。
2、为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共同债权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3、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财产以结束同居关系时现存的财产为限,在结束同居关系之前已经处分掉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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