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官司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被征收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需在有效诉讼期限内。
诉讼程序始于法院立案,被征收人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以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初步的证据;
2、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行政赔偿中证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遭受损害的证据;
4、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征收决定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为的决定书,以及收到这些行政文书日期的证据;
5、原告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以及按照被告的数量应提交的相应数目的副本;
6、原告的基本信息。
我国目前施行的立案登记制,法院对立案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当日登记立案,如难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该接受诉状,予以登记并出具收诉状的书面凭证,在受理案件后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要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被征收人可以在10天内就该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院裁定立案,则上述起诉状副本会在5日内送达被告,被告在15天内做出答辩。
二、一审程序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收到被告的答辩后会安排开庭。行政诉讼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拆迁案件涉及金额大,且案情复杂,一般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审终审。一审程序较为严格规范,庭审的重大程序违法,如未告知权利,该回避而未回避,合议庭组织不合法等均会引起二审的发回重审,因而是一个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诉讼程序,对于维护拆迁户的权利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1、庭前准备:庭前准备是庭审的序曲,法庭确定开庭时间后,分别向当事人,即原告被征收人和被告行政主体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诉讼代理人、证人、第三人也要一并通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要对原被告、证人、第三人、旁听者等人是否到庭进行查明,同时宣布法庭纪律。案件到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会核对当事人信息,还要宣布案由,以及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审判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3、法庭调查:这一阶段主要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与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着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法庭的认定一切事实均必须根据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
4、法庭辩论:结束法庭调查以后,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方式主要通过运用各自的证据和检索的法律规范,以及各种学说理论、判例。这个过程不是自由辩论,双方需在审判长的准许下发言,原告先行发言,然后被告进行答辩,之后开始辩论。法庭辩论特别考验当事人的专业能力和诉讼参与能力,未经充分准备很可能被对方驳得哑口无言,以至承担不利后果乃至败诉。法庭辩论临近结束时,审判长按照依次询问原、被告双方的最后意见,之后审判长结束法庭辩论并宣布休庭。
5、评议裁判阶段:该阶段是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最后形成法院判决或者裁定。
从起诉至案件一审宣判,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倘若原告不服一审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15天、裁定书的10天之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的类型:法院经过庭审,视不同的情况分别做出驳回起诉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撤销判决、确认无效判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判决。
三、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也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但是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通过阅卷就下达二审判决和裁定。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对于上诉案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执行程序
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必须执行。被告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出相应款项给原告。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期满之日起,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至100元罚款。还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判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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