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李先生先后立了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为自书遗嘱,明确了其财产的分配方式,但未进行公证。随后,李先生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与前一份遗嘱有所不同。在李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发现这两份遗嘱,并产生争议。
面对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处理方式
确认遗嘱的有效性:
首先,需要确认两份遗嘱是否都符合法律的有效要件,即遗嘱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判断遗嘱的订立时间:
如果两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时间在后的遗嘱会推翻时间在前的遗嘱内容。考虑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如果其中一份遗嘱经过了公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公证遗嘱之后又有新的自书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则仍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因为法律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是否经过公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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