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证据的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诉讼是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行政机关要举证,其应当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证据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之内提交,无正当理由,逾期期间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证据应当开示,也就是说开庭应当出示,由当事人来进行质证。但是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是不能在公开开庭审理时来进行出示的。
4.是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发表质证意见。
5.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呢,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法院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呢,是应当在裁判文书当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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