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突破,主要目的是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的目的。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以及调整周期。
与原法施行的年产值标准比较,区片综合地价的显著优点包括:
一是温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按照均值性区片确定的补偿标准,在一是区我为标游一段,体现“同地同价”;
二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的对生是用定的综合补偿标准,而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种计算方式考虑了具体地块附着物的实际情况;
三是征地区片结答地价是一种预设性标准,在征地没有发生时统一制订,刚性较强。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民住房安置保障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一致,明确了搬迁必须以补偿到位为前提。
对于住宅安置的标准、补偿方式方面,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预留了多种补偿方式。
比如,建设用地指标比较充裕的地区,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可以通过建设安置房进行集中安置,对于已经不需要提供住房的农民,可以通过货币化的方式进行补偿。
同时,明确提出将“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列入补偿内容,周全考虑了农民经济利益的具体情况,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社会保障费用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措施手段。《社会保险法》第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实践中,各级政府已经逐渐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予以保障,但是各地保障方式不同,新法新增加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关于社保费用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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