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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方式

2023-09-14 17:15:03 0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受审只是限制而不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1.可以取保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例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主。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这四项之后没有“等”字,所以我国取保候审的条件仅仅只有这四个,另外,法律规定中说的是“可以”取保候审,而不是“应当”,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符合了以上四个条件中的某一个或者多个,也不一定能取保候审,具体还需要公检法综合考虑。

  2.不得取保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以下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一)累犯;

  (二)犯罪集团的主犯;

  (三)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四)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但是,符合两种例外情况的可以取保,即前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情况。

  其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3.取保的方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1.提出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2.交纳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涉案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案件的动态发展,办案机关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在不同的办案阶段,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主动提出和争取,就能增加取保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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