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辩护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从非法占有进行辩护,刑事律师总结出贷款诈骗罪中帮助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因素。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贷款时行为人的偿债能力
贷款时,行为人的偿债能力可根据其本人负债情况、资产多少、个人征信、担保价值等来体现。以上材料也常被行为人虚构以此骗取贷款。若行为人明知自己偿债能力不足,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且到期后不能偿还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注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偿债能力,不能仅根据偿债能力这一项内容就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还需结合后续还款情况以及后续偿债能力来综合认定。
二、拿到贷款后行为人的实际用途
申请贷款时,实际用途会被作为考量因素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放贷决定。金融机构可根据用途来评估行为人回款、还款的可能性。实践中,行为人可能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所以需要对一些申请材料进行篡改甚至是虚构。其中贷款用途被虚构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从众多贷款诈骗相关案例中发现,行为人真正拿到贷款后,大多不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另做他用。
若大部分贷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小部分用于个人债务偿还或个人消费,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更大;若用于高风险投资经营且后续无力还款,则不能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若偿债能力本来就不足,获取贷款后又全都用于或主要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较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无法查明资金流向且行为人无法说明其真实去向的情形,此时便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三、行为人后续还款情况
从后续还款阶段的表现情况来看,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方面要从行为人的还款行为来认定,另一方面还要结合行为人的偿债能力,还款意愿真实性、还款积极性来认定。即使行为人没有偿还全部贷款,但种种行为表明,其在贷款后一直在努力经营,努力提高自己的偿债能力,积极筹集资金偿还贷款,那便能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贷款到期后,若行为人通过处置自己的财产得到了一定资金,但却不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此时非法占有目的也是比较明显的。
注意,行为人的还款积极性要体现在其实际行动中,若只是承诺会还但毫无行动,非法占有目的还是不能排除。另外,不能仅因为行为人到期没有还款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法偿还的原因也需进一步调查,若全部或部分资金都投入了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因经营不善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偿还,则可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此时,被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较大。
刑事律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否则就可能沦为“喊冤”式辩护了,也就是空谈结论,没有论证。这种辩护方式通常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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