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形下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什么是住所地?
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诉讼中,为证明经常居住地可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居住期间);
(2)所在单位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
(3)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的缴纳情况;
(5)其他能够佐证实际居住情况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网购记录、水电燃气费的缴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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