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申请恢复执行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原民事案件判决书(复印件)
(三)执行裁定书(原件)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如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五)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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