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在这里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都将丧失继承权,而且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丧失继承权。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在这里杀人者必须有争夺遗产的明确目的,如果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同样的,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既遂还是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在这里的遗弃,主要是指子女对其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而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行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如果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隐匿遗嘱,是指继承人隐瞒、藏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破坏、毁灭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第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欺骗被继承人,诱使被继承人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而听从继承人的指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侵害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情节严重的,会剥夺其继承权。
民法典新增了一个继承人宽恕制度,即如果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这几种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再丧失继承权。这就给了那些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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