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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比较与选择

2023-05-18 15:41:39 0

  说到财富传承的工具,各家的归类五花八门,其实综合来看,不外有四种基本的传承工具,即赠与、继承、保险、信托,还有一些新式的传承工具也是从基本工具中延伸出来的,比如保险金信托,就是吸收了保险与信托的优点结合产生的一种新式传承工具。

家庭财富传承

  一、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权利人通过赠与的方式给予传承人时,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但是实践中,因为赠与合同的实践性合同特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特殊的问题:

  1、赠与合同的成就,动产以交付为完成的要件,不动产以完成变更登记为完成的要件,故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比如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但是离婚后一方主张撤销赠与时,法院会以该赠与的内容是离婚协议之所以达成的其中之一原因,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该种撤销赠与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又比如明星在赈灾时承诺捐赠的财产,如果后续不再履行赠与的出资,会因为该赠与的承诺具有公益的性质而被要求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赠与可以附随义务,如果受赠人拒绝履行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赠人有如下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因为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而后者行使撤销权期间为六个月。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继承

  继承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真正具有传承作用的继承特指遗嘱继承,包含了遗嘱与遗赠两种形式。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两者就遗产的处分方式是一致的,区别在于接收遗产的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是两者在实际执行继承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该规定来看,对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明确表示接受还是放弃遗产,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接受遗产,而受遗赠人在六十日内没有明确表示的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比较典型的案例即爷爷奶奶留有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孙子女,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则该项继承适用的是遗赠的规则,如果当事人对此规定不熟悉,极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爷爷奶奶在将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赠与孙子女时要求孙子女在受赠人处签名,如果孙子女没有成年或者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一并签名确认,以免之后的遗产纠纷。

  现行《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与效力均作出了修改,遗嘱的表现形式在原有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而遗嘱的效力,《民法典》之前以公正遗嘱的效力最高,现修改为存在多份形式不一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即不论遗嘱的表现形式,肯定了成立在后的遗嘱效力最高的原则。这是比较大的修改,需要实践中予以充分的重视。但虽然如此,鉴于公证遗嘱的最高公示效力,在具备公证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应当对遗嘱进行公证。举例说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最后留有的遗嘱系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则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大概率的举证责任在主张遗嘱有效的当事人一方,需要进行相应的笔迹鉴定、签名与指纹真实性鉴定,如果有见证人还需要见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被继承人最后留有的遗嘱系公证遗嘱,则出于对公证证据的公示效果,如果对方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则举证责任在提出异议一方,需要举证证实该公证遗嘱不真实。所以,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直观的看出,两者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典》给继承带来的另一个变化就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依法分割遗产等职责。同时,法律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该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必将催生一个新兴产业即遗产管理人业务,律师、公证处或者被继承人信任的单位或自然人都可能成为遗产管理人,促进遗产分割的合理与合法化进程。

  三、人寿保险

  具有财富传承作用的保险是人寿保险,简单区分有生前分期领取保险金的年金险与死后领取保险金的终身寿险,但是这两种保险的区别也是比较大的.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看,终身寿险的财富传承作用似乎更突出,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年金险与终身寿险组合配置,以满足不同时期的不同目的。最近,保险在财富传承中所占比重已经越来越大,它天然的特性决定了在不同阶层的人士综合配置财富传承工具时,保险都是不能或缺的一种工具。而保险与继承相比较,最大的优点在于:保险能够精准的实现传承人的意愿、不受继承人意志的影响、无任何成本、保险金只与受益人有关,隐私性强、兼具保障功能、杠杆效应等等优点。随着遗产税的实施提上日程,保险的应用将进一步得到扩大。

  关于港险

  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经常碰到有的客户会问,保险买哪里的比较好,港险能不能买?其实在确定购买港险之前,首先要有充足的法律差异意识,也就是港险适用的是英美法系,而国内保险适用的是国内法律,如果因为购买的港险出现了理赔纠纷,是不能用国内法来解决纠纷的,只能适用香港的法律,到香港去打官司,诉讼的成本会比较昂贵。现在疫情期间,赴港购买保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许多热衷于购买港险的客户开始尝试去澳门购买保险,澳门与香港的保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替代。那么港险区别与内地险的优势有哪些呢?A、香港保险为美元保单,理赔款也是美元结算,如果未来考虑去港澳地区就医或者上学,是更为方便的。另外,对于有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的家庭来说,购买香港保险也是资产配置的一种不错选择。B、香港的重疾险有分红的功能。因为国内的重疾险是不能分红的,所以保险公司会在重疾险中组合一些分红类别的保险,但相应的投保成本即保费也会提高,但是港险的重疾险是具有分红功能的,甚至分红可以转化为保额,提高了保障的额度。C、国内投保人为未成年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需要具有保险利益,也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指父母才可以作为投保人,但是港险是没有这样的限制的,爷爷奶奶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孙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这样的差异会避免实践中的许多纠纷,例如爷爷奶奶为了给孙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受制于国内法律的规定(部分公司祖父母可以为10周岁以上的孩子投保,但父母作为监护人需要在被保险人栏上签字),只能将保险费交付自己的子女,由子女作为投保人为孙子女投保,但是如果保险费交付子女的时候没有做出明确约定,该法律行为会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子女婚后取得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女离婚,该保险可以提前退保,就保险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而港险的保单依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及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保单持有人的资产。D、内地人身保险的自杀免责期是两年,而港险的自杀免责期是一年。

  四、 家族信托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踪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门槛比较高(许多信托公司的起步门槛是3000万元起),但同时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风险隔离性的特点,在家族治理及家族文化传承方面更有区别于其他传承工具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故属于超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中的首选。香港的李嘉诚、李兆基、许世勋等等富豪都通过提前设立家族信托并结合巨额人寿保单的形式为自己的家人设立了保障。

  家族信托的高度风险隔离功能体现在进入了家族信托的产品,具有广义上的独立性,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不与他们的财产发生混同,如果在设立信托时资产来源清晰合法,是不会受信托设立人后续资产或负债状况影响的,即使信托设立人之后破产,信托内的财产也是不会被用来抵债的。但是前段时间,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就查封冻结了一家族信托,在国内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关于案件的是非曲直在这里不做评述,但这也提醒了我们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设立,避免出现家族信托设立无效、被撤销等不利情形。

  各种财富传承工具的选择

  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每个需要传承的家庭财富状况都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体现在方方面面,可以是传承的目的,也可以是传承的资产、甚至是传承的受益人等等,所以,一份优秀的传承方案一定是为传承人量身打造的专属方案,往往是各种方案的结合,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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